但是这一希望是错误的,因为底线主义既不是客观的,也不是非表现性的。让我再次重申,底线主义是特殊主义的,是注重地域性的,是与在特殊时空的此时此地所创造出来的充量道德(maximal moralities)紧密相关的。因是之故,当我们看到布拉格的游行者时,我们一开始并不是(或者从来就不是)在赞成某种关于“真理”和“正义”的抽象命题。毋宁说是,我们认清那种场合;我们以想象的方式加入游行;我们的赞成并非独立的、猜度性的,而是共鸣性的。我们也不想被欺骗;我们也记得——或者说我们也已经听说了——关于独裁和压迫的故事。我们明白捷克标语的要点,但是,对于“真理”和“正义”,我们还有自己加上去的其他意义;我们允许它们在我们自身文化之内充分地发挥其表现力。所以,当我们在精神上与布拉格的男男女女们一道游行时,其实我们有着我们自己的队列。(这一点在这个例子中似乎不太明显,既然布拉格在文化上与我们比较接近。设想一下在仰光或北京为了“真理”和“正义”而游行的队伍。)
我们出于共鸣而与那些处于不幸之中的人们——不管他们是谁——一道游行,然而,我们却是走在自己的队列之中。这个二元性隐喻抓住了我们的道德实质。我们不应试图摆脱这种二元性,因为其契合于——我倾向于称之为——任一人类社会的必然特征:就其是人类的而言,是普遍的;就其是社会而言,是特殊的。正如我已指出的,哲学家们常常想让那个形容词[8]主宰那个名词[9],但是这种努力在任何特殊社会都难以维持,除非采取强制和一律化的手段,而这就要付出所有人都将承认是无法承担的高昂代价。在这种承认中,既包含着对底线主义的辩护,又包含着对充量主义的辩护;既包含着对浅层道德的辩护,又包含着对深层道德的辩护;既包含着对普遍道德的辩护,也包含着对相对主义道德的辩护。其所倡议的是,在某一特殊地域,也就是说,在自家的地方,在自己的家或家园,对生活价值的一种普遍理解。社会必定是特殊的,就其总是具有特殊的成员和特殊的记忆而言,而且,成员的记忆并非只是他们自己的记忆,更是他们共同生活的记忆。相比之下,人类就只有成员而没有记忆,于是也就没有历史,没有文化,没有习俗性的实践,没有熟识的生活方式,没有节日,没有对社会美善的共同理解。当然这些东西是为人类所拥有,但人类拥有这些东西的方式却不是单一的。与此同时,所有不同社会的成员毕竟都还是人,他们都还能够相互承认不同的生活方式,都还能够相互回应求助的呼声,都还能够相互学习,都还能够相互走进对方的游行队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