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伦理学》,第3~4章。
[34][35]《价值通论》,27页。
[36]当然,我同意,一事物可以引起兴趣并将在一正常的心灵中唤起该兴趣,仅因为它是善的。而我所反对的是,事物的善或是等于或是依赖于事物而引起的兴趣这种说法。
[37]《价值通论》,29页。
[38]即,我们习惯地把这种体验说成是那种看见颜色的体验,不管是正确的还是(如我所认为)错误的。
[39]《价值通论》,30页。
[40]对于我在本书86页中所表示的怀疑,即颜色是否已被安全领悟,持谨慎态度似有必要。原文中的那句话并没有圆括弧内的注释,这表达了我对摩尔教授观点的一种维护,我相信他也将是这样去捍卫其观点的。
[41]《价值通论》,30页。
[42]参见本书,121~122页。
[43]《价值通论》,31页。
[44]参见本书,127~130页。
[45][46][47]《价值通论》,34页。
[48]摩尔:《伦理学原理》,14页。
[49]《价值通论》,35页。
[50]我应解释,在此我用复合体来表示的意思,是指一种其各组成要素在普遍性意义上相互协调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区别于另一类也可被称为复杂体的不可定义的术语,即,那些其相涉的各要素在普遍性意义上并不相互协调的术语,譬如,“红色”涉及颜色和红。参见库克·威尔逊:《陈述与推理》,第2卷,502~5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