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如果合同上没有注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法律推定为连带担保。
为什么有些人会因为一纸担保合同而倾家荡产呢?原因就在于担保的责任范围非常宽泛。根据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所以,几乎所有的因为违约而产生的责任担保人都要承担,如果合同的违约金额巨大,那么担保人为给债务人还债,自己真可能会倾家荡产。
至于担保的期限,以保证担保为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在签订保证合同后,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被追究责任,那么就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有时担保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力,比如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摁手印等。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